第31章 . 非常感謝對方辯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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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一辯聞言, 也不得不落座,局面打到這兒,對於反方而言稍顯吃力。
主席隨後提示了第二輪交鋒結束後雙方的所剩時間, 場面來到二辯的陳詞。
莊慧的辯論風格很細膩, 跟陸禮簡直是師出同門,不緊不慢地開始跟人解釋他們這邊所提出的“道德上的義務來源”:
“義務是個體做或不做某種行為的應當性,除了法律義務, 通常所說的義務主要指道德義務。義務來源於個體的良知,它經由人類情感和理性的交互作用而產生。當個體良知通過“三人社會模式”轉化為社會大眾良知後, 義務就成為社會大眾良知的內在要求,社會大眾良知能夠以社會評價或社會輿論的方式迫使個體履行義務。因此,個體良知可以產生義務、社會大眾良知也能讓個體負有義務,這就是我方今天認為偶像應該承擔義務的原因。*”
隨後又提出了“偶像與粉絲之間的理想關系模型”,舉了兩個粉絲受偶像正面引導、在生活中積極進取最終獲得成功的正面例子,意在反駁反方此前所提到的粉絲經濟下的畸形關系。
因此當她的陳詞結束, 對面第一時間開口對他們的理論發難:“對方辯友, 您方所謂的‘三人社會模式’到底是什麽, 這種理論在學術界有得到普遍認可嗎?”
莊慧施施然回答:“‘三人社會模式’這一理論是由張恒山教授提出的, 內容很長,結合我們今天的辯題簡而言之, 就是當偶像A和粉絲B產生交互行為時, 作為旁觀者的大眾C會受到良知的驅使對其產生道德評價, 在這一條件下, 社會大眾的評價可以讓個體負有義務,但只做較弱的‘應當’要求,也即我們今天這個辯題所提到的‘應該’。
“而我此前論證的內容屬於西方現代倫理學中的‘義務論’,認為人的行為必須遵照某種道德原則或按照某種正當性去行動, 它和‘目的論’、‘功利主義’等理論相對,有相當的學術地位。”
辯論有時候打的就是賽前準備的完成度,法學院這邊又是微博雲詞又是各種理論地掉書袋,國關事先沒接觸過這些理論,沒法當場查找所謂的“義務論”和“三人社會模式”,就只能眼睜睜看著正方不費一兵一卒地把論推進到這兒。
他們則被迫轉移戰場,開口:“正方辯手今天無非是提出了偶像買單這種規範飯圈的機制,那麽我方二辯接下來會提出一種新的機制,叫做粉絲責任自負機制,不如我們今天就來比一比雙方的兩種方案哪個更好。”
莊慧瞇了瞇眼,有點茫然地開口:“對方辯友,您方的粉絲責任自負機制和我方的偶像主動買單不沖突吧,我不理解為什麽在今天這道辯題上要跟您方討論一個新的機制。”
反方三辯反駁:“當然是沖突的,我方的機制可以讓粉絲自己擔責,而你方是偶像為粉絲擔責。”
辯論有時候就是在同一個問題上反反覆覆扯皮,莊慧聞言,輕嘆一聲回答:“可是我方一辯和四辯已經重申過很多次了,偶像買單並不會造成責任的轉移……”
她的話剛開了個頭,在場的所有人就都能猜到結尾,反方似乎也反應過來,打斷道:“對方辯友,不如我再問你一個問題,不論你認為當下的偶像和粉絲之間的關系畸不畸形,現在要是有粉絲想撕掉他們不認可的資源,偶像第一個站出來放話讓粉絲停止,這個時候是不是會造成部分粉絲脫粉轉黑,導致偶像的流量下滑?”
“可是偶像買單之後所展現出的這種勇氣,也能提升他路人緣,給他帶來新的粉絲啊。”莊慧開始跟對面畫太極,滿臉寫著老實巴交。
“粉絲行為會不會對偶像發展造成影響我們另說,但對方辯友請不要回避我的問題,你只需要告訴我偶像在買單過程中是不是會有一定的風險?”對方敏銳地察覺到正方態度上的暧昧,揪著這點緊咬上來。
“可是放任粉絲撕資源得罪業內,對偶像來說同樣也是有風險的啊……”莊慧再次打出一個擦邊球。
蘇迢迢在邊上聽到這裏,差點憋不住笑出聲。
直到今天才發現自己一直被莊慧文靜的外表所蒙蔽,這位學姐平時不太愛說話,討論也總是默不作聲地記筆記,有時候看起來像個傻白甜。
然而到了辯論場上,才會讓人後知後覺她就是個白切黑,逃問題逃得流暢又無辜,還能暗搓搓地從別的地方把場子找補回來,油滑得很,都快把對面三辯的鼻子氣歪了。
不過氣歸氣,對方三辯仍然在堅定地推這條線:“好的,對方辯友說放任粉絲也有風險,說明你們承認偶像買單是有風險的,至於路人緣這一點請您方稍後拿出實際的數據來舉證。”
莊慧在他低頭看稿的空檔,及時插入道:“我方現在就可以舉證,比如某偶像粉絲在前段時間惡意舉報……”
這個案例大家都耳熟能詳,對方三辯不等她說完便開口打斷:“對方辯友,你所謂的路人緣變差對偶像的實際影響沒有那麽大,我們甚至有數據表明,當偶像因為粉絲行為而受到攻擊時,還會產生虐粉洗粉的效果,使死忠比例升高,刺激其代言商品的購買和消費……”
“可是我看到很多對該偶像有惡感的路人列出了他代言的產品避雷,品牌方也流失了很多原先的……”莊慧又開始給對面潑冷水。
但反方只是提高嗓音蓋過她的話,繼續甩出案例數據:“然而偶像主動出面得罪粉絲,對他的影響才是立竿見影的,比如某某偶像的一個大粉在脫粉回踩後曾經曬出自己的打投記錄,前後加起來有一百多萬,對於一個剛出道的偶像來說,得罪這種級別的粉絲,很有可能使他失去出道位……”
他那頭滔滔不絕的檔口,正方的幾個人也紛紛在面前的資料上做好記錄。他們賽前的模辯在偶像買單會承擔流失粉絲的風險這一點上幾經嘗試,最終也沒有找到一個好的突破口,只能在其他地方找補,盡量把這一塊的損失壓縮到最低。
一直到反方所剩時間不足八分鐘,對面總算完成了這一交鋒的舉證,結束他的質詢。
隨後就是反方二辯的陳詞,開始介紹他們醞釀半天的粉絲自律機制,靈感顯然來自新國辯的其中一場比賽,提到韓國的粉絲自律組織可以依靠粉絲實名制落實追責和懲罰機制,從內部約束粉絲行為,讓粉絲樹立起責任意識吧啦吧啦……
蘇迢迢聽到最後,沒什麽脫離預期值得記錄的內容,只是默默在資料的某一行上打勾。
正二簡短的陳詞結束,就到了路佳的質詢環節,主席的提示落畢,蘇迢迢跟著擡了擡頭,帶了幾分艷羨地看向三辯席。
這種盡在掌控的質詢真的太好打了……她會忍不住想象要是她是三辯的話,可以用哪幾個問題把對面打穿……
這頭的路佳和她是嚴格意義上的師出同門,打的是快節奏的壓迫,一起來就連珠炮彈地開始她的發問:
“對方辯友,您所謂的粉絲自律組織似乎是依靠內部懲罰機制的強制性運作的,那請問具體有什麽懲罰措施呢?”
“比如現在要是有個粉絲做了過激行為,觸犯了組織所要求的理智追星條約,這個組織就可以單方面開除他的粉籍,還可以限制該粉絲無法參加偶像見面會。”反方回答。
“對方辯友,請問您方這種限制粉絲自由的行為不觸犯法律嗎?”
“當然不觸犯,只要粉絲加入了這個自律組織,簽訂了相應的理智追星契約,那麽根據契約合同進行懲罰就是有法可依的。”
“那我為什麽一定要加入你這個組織,我快快樂樂做個散粉也沒問題吧?”
“如果不加入這個組織,粉絲就沒有偶像演唱會的購票渠道,粉絲自律組織的強制力就體現在這裏。”
“對方辯友,你能不能再給我一些更有強制力的舉措?對於極端粉絲來說,開除粉籍就開除粉籍,不看演唱會就不看演唱會,我還是可以照樣打著偶像的旗號到處罵人啊。”
“只要被開除粉籍,就等於和偶像做了切割,更嚴重的還可以關停相關社交賬號。”
“哦,所以您方的意思是這個粉絲自律組織不僅跟偶像有合作,跟社交平臺也達成了合作,要不然怎麽能限制購票和封號?”路佳開局用緊湊的提問掃射了一番,探了探對面的底,直到這會兒才冷不丁在問題裏塞進一個套。
對面被她的節奏帶動,一口答應下來:“是的。”
“所以你們所謂的粉絲自律組織的官方性是由偶像承認的,要不然一個組織在沒有偶像授權的情況下,跳出來說我是某某某的官方粉絲會,大家都把身份證號等等實名信息發給我,估計不會有一個人相信吧?”
“……”對方猶豫了一下,一時沒開口,出於某種辯論直覺,他從她的話音裏察覺到了對他們不利的因素。
但已經太遲了,路佳的那句反問本來也不是說給他聽的,緊接著道:“那我就想問了,既然你方的粉絲自律組織無法和我方偶像做切割,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還要依賴偶像,那麽您方提出這個方案的意義何在?跟我方偶像買單制度的相抗性又在哪裏?甚至可以說,你的這種自律組織不也是偶像買單的其中一種方式嗎?”
反方二辯聽到她的這層邏輯後,臉上的表情扭曲了一瞬,有些蒼白地解釋:“不是的,偶像只是承認,但並不運營這個組織,跟買單……”
路佳毫不客氣地打斷對方的發言,繼續攻擊這一點:“除此之外,到底是誰牽頭的這個粉絲自律會?哪來的資金?如果真的像反方辯友所說的,有話語權的大粉全都不想理智追星,都只想渾水摸魚地發洩暴力,只想把偶像當做傀儡把玩,那根本沒人願意組織這種吃力不討好的事啊,大粉可以直接撤資想承認自律組織的偶像啊。”
在政策辯中,有一條默認原則,即反方享受現狀不變動的推定利益,只需要攻擊正方所提出的新政策,突破需根解損四個價值尺度的其中之一就能獲勝。
而想提出一個比正方所倡導的政策更好的方案,顯然比單純地攻破要來得艱難,要承擔起需根解損四方面的舉證才能成功。
因此在今天這道辯題上——雖然讓不讓偶像買單並不屬於政策辯題——反方想要提出一種更好的方案來攻破正方無疑是冒險的,這一點最多只能做補充使用,更何況國關院只學到了新國辯的皮毛,還沒學到精髓*。要是把獲勝的寶都壓在這一點上,就完全是在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等路佳的一連串問題拋出,對面的二辯眼看著快要死機,幸虧反三中途湊近提醒了一句,才讓他重拾思路,開口:“不是的,粉絲自律組織一般都是由正規的公司承接業務,並不是某個粉絲提倡組織。”
“對方辯友還是沒搞清楚我的意思,”路佳撇了一下唇角,帶了幾分囂張,“您方剛才承認了,不管是誰運營誰承接,這個組織的官方性都需要由偶像給予承認,否則就只是個毫無號召力的空殼,根本不會有粉絲理會。
“更何況對方辯友剛剛才說過,粉絲經濟下的粉絲是偶像的衣食父母,那要是現在有個出資一百萬的大粉放話說只要偶像敢承認自律組織他就脫粉,對方辯友口中的沒有話語權的傀儡偶像是不是又要第一時間出來滑跪、第一時間出來跟這個粉絲會割席?”
“……”反二無言以對,現在估計是想打死隊裏提出這個論點的人。
而這頭的路佳已經開始美美總結:“因此綜上所述,您方的這個方案其實是我方偶像買單的一種可行方案,您方對這個方案的推崇都會成為我方偶像買單有效性的佐證,您方對我方的攻擊最終都會像回旋鏢一樣紮在您方的這個方案上,還請您方慎重。”
說到這兒,轉頭瞥了一眼大屏幕上的時間,臉上的笑容非常燦爛:“最後,非常感謝對方辯友,我的質詢到此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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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隨後提示了第二輪交鋒結束後雙方的所剩時間, 場面來到二辯的陳詞。
莊慧的辯論風格很細膩, 跟陸禮簡直是師出同門,不緊不慢地開始跟人解釋他們這邊所提出的“道德上的義務來源”:
“義務是個體做或不做某種行為的應當性,除了法律義務, 通常所說的義務主要指道德義務。義務來源於個體的良知,它經由人類情感和理性的交互作用而產生。當個體良知通過“三人社會模式”轉化為社會大眾良知後, 義務就成為社會大眾良知的內在要求,社會大眾良知能夠以社會評價或社會輿論的方式迫使個體履行義務。因此,個體良知可以產生義務、社會大眾良知也能讓個體負有義務,這就是我方今天認為偶像應該承擔義務的原因。*”
隨後又提出了“偶像與粉絲之間的理想關系模型”,舉了兩個粉絲受偶像正面引導、在生活中積極進取最終獲得成功的正面例子,意在反駁反方此前所提到的粉絲經濟下的畸形關系。
因此當她的陳詞結束, 對面第一時間開口對他們的理論發難:“對方辯友, 您方所謂的‘三人社會模式’到底是什麽, 這種理論在學術界有得到普遍認可嗎?”
莊慧施施然回答:“‘三人社會模式’這一理論是由張恒山教授提出的, 內容很長,結合我們今天的辯題簡而言之, 就是當偶像A和粉絲B產生交互行為時, 作為旁觀者的大眾C會受到良知的驅使對其產生道德評價, 在這一條件下, 社會大眾的評價可以讓個體負有義務,但只做較弱的‘應當’要求,也即我們今天這個辯題所提到的‘應該’。
“而我此前論證的內容屬於西方現代倫理學中的‘義務論’,認為人的行為必須遵照某種道德原則或按照某種正當性去行動, 它和‘目的論’、‘功利主義’等理論相對,有相當的學術地位。”
辯論有時候打的就是賽前準備的完成度,法學院這邊又是微博雲詞又是各種理論地掉書袋,國關事先沒接觸過這些理論,沒法當場查找所謂的“義務論”和“三人社會模式”,就只能眼睜睜看著正方不費一兵一卒地把論推進到這兒。
他們則被迫轉移戰場,開口:“正方辯手今天無非是提出了偶像買單這種規範飯圈的機制,那麽我方二辯接下來會提出一種新的機制,叫做粉絲責任自負機制,不如我們今天就來比一比雙方的兩種方案哪個更好。”
莊慧瞇了瞇眼,有點茫然地開口:“對方辯友,您方的粉絲責任自負機制和我方的偶像主動買單不沖突吧,我不理解為什麽在今天這道辯題上要跟您方討論一個新的機制。”
反方三辯反駁:“當然是沖突的,我方的機制可以讓粉絲自己擔責,而你方是偶像為粉絲擔責。”
辯論有時候就是在同一個問題上反反覆覆扯皮,莊慧聞言,輕嘆一聲回答:“可是我方一辯和四辯已經重申過很多次了,偶像買單並不會造成責任的轉移……”
她的話剛開了個頭,在場的所有人就都能猜到結尾,反方似乎也反應過來,打斷道:“對方辯友,不如我再問你一個問題,不論你認為當下的偶像和粉絲之間的關系畸不畸形,現在要是有粉絲想撕掉他們不認可的資源,偶像第一個站出來放話讓粉絲停止,這個時候是不是會造成部分粉絲脫粉轉黑,導致偶像的流量下滑?”
“可是偶像買單之後所展現出的這種勇氣,也能提升他路人緣,給他帶來新的粉絲啊。”莊慧開始跟對面畫太極,滿臉寫著老實巴交。
“粉絲行為會不會對偶像發展造成影響我們另說,但對方辯友請不要回避我的問題,你只需要告訴我偶像在買單過程中是不是會有一定的風險?”對方敏銳地察覺到正方態度上的暧昧,揪著這點緊咬上來。
“可是放任粉絲撕資源得罪業內,對偶像來說同樣也是有風險的啊……”莊慧再次打出一個擦邊球。
蘇迢迢在邊上聽到這裏,差點憋不住笑出聲。
直到今天才發現自己一直被莊慧文靜的外表所蒙蔽,這位學姐平時不太愛說話,討論也總是默不作聲地記筆記,有時候看起來像個傻白甜。
然而到了辯論場上,才會讓人後知後覺她就是個白切黑,逃問題逃得流暢又無辜,還能暗搓搓地從別的地方把場子找補回來,油滑得很,都快把對面三辯的鼻子氣歪了。
不過氣歸氣,對方三辯仍然在堅定地推這條線:“好的,對方辯友說放任粉絲也有風險,說明你們承認偶像買單是有風險的,至於路人緣這一點請您方稍後拿出實際的數據來舉證。”
莊慧在他低頭看稿的空檔,及時插入道:“我方現在就可以舉證,比如某偶像粉絲在前段時間惡意舉報……”
這個案例大家都耳熟能詳,對方三辯不等她說完便開口打斷:“對方辯友,你所謂的路人緣變差對偶像的實際影響沒有那麽大,我們甚至有數據表明,當偶像因為粉絲行為而受到攻擊時,還會產生虐粉洗粉的效果,使死忠比例升高,刺激其代言商品的購買和消費……”
“可是我看到很多對該偶像有惡感的路人列出了他代言的產品避雷,品牌方也流失了很多原先的……”莊慧又開始給對面潑冷水。
但反方只是提高嗓音蓋過她的話,繼續甩出案例數據:“然而偶像主動出面得罪粉絲,對他的影響才是立竿見影的,比如某某偶像的一個大粉在脫粉回踩後曾經曬出自己的打投記錄,前後加起來有一百多萬,對於一個剛出道的偶像來說,得罪這種級別的粉絲,很有可能使他失去出道位……”
他那頭滔滔不絕的檔口,正方的幾個人也紛紛在面前的資料上做好記錄。他們賽前的模辯在偶像買單會承擔流失粉絲的風險這一點上幾經嘗試,最終也沒有找到一個好的突破口,只能在其他地方找補,盡量把這一塊的損失壓縮到最低。
一直到反方所剩時間不足八分鐘,對面總算完成了這一交鋒的舉證,結束他的質詢。
隨後就是反方二辯的陳詞,開始介紹他們醞釀半天的粉絲自律機制,靈感顯然來自新國辯的其中一場比賽,提到韓國的粉絲自律組織可以依靠粉絲實名制落實追責和懲罰機制,從內部約束粉絲行為,讓粉絲樹立起責任意識吧啦吧啦……
蘇迢迢聽到最後,沒什麽脫離預期值得記錄的內容,只是默默在資料的某一行上打勾。
正二簡短的陳詞結束,就到了路佳的質詢環節,主席的提示落畢,蘇迢迢跟著擡了擡頭,帶了幾分艷羨地看向三辯席。
這種盡在掌控的質詢真的太好打了……她會忍不住想象要是她是三辯的話,可以用哪幾個問題把對面打穿……
這頭的路佳和她是嚴格意義上的師出同門,打的是快節奏的壓迫,一起來就連珠炮彈地開始她的發問:
“對方辯友,您所謂的粉絲自律組織似乎是依靠內部懲罰機制的強制性運作的,那請問具體有什麽懲罰措施呢?”
“比如現在要是有個粉絲做了過激行為,觸犯了組織所要求的理智追星條約,這個組織就可以單方面開除他的粉籍,還可以限制該粉絲無法參加偶像見面會。”反方回答。
“對方辯友,請問您方這種限制粉絲自由的行為不觸犯法律嗎?”
“當然不觸犯,只要粉絲加入了這個自律組織,簽訂了相應的理智追星契約,那麽根據契約合同進行懲罰就是有法可依的。”
“那我為什麽一定要加入你這個組織,我快快樂樂做個散粉也沒問題吧?”
“如果不加入這個組織,粉絲就沒有偶像演唱會的購票渠道,粉絲自律組織的強制力就體現在這裏。”
“對方辯友,你能不能再給我一些更有強制力的舉措?對於極端粉絲來說,開除粉籍就開除粉籍,不看演唱會就不看演唱會,我還是可以照樣打著偶像的旗號到處罵人啊。”
“只要被開除粉籍,就等於和偶像做了切割,更嚴重的還可以關停相關社交賬號。”
“哦,所以您方的意思是這個粉絲自律組織不僅跟偶像有合作,跟社交平臺也達成了合作,要不然怎麽能限制購票和封號?”路佳開局用緊湊的提問掃射了一番,探了探對面的底,直到這會兒才冷不丁在問題裏塞進一個套。
對面被她的節奏帶動,一口答應下來:“是的。”
“所以你們所謂的粉絲自律組織的官方性是由偶像承認的,要不然一個組織在沒有偶像授權的情況下,跳出來說我是某某某的官方粉絲會,大家都把身份證號等等實名信息發給我,估計不會有一個人相信吧?”
“……”對方猶豫了一下,一時沒開口,出於某種辯論直覺,他從她的話音裏察覺到了對他們不利的因素。
但已經太遲了,路佳的那句反問本來也不是說給他聽的,緊接著道:“那我就想問了,既然你方的粉絲自律組織無法和我方偶像做切割,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還要依賴偶像,那麽您方提出這個方案的意義何在?跟我方偶像買單制度的相抗性又在哪裏?甚至可以說,你的這種自律組織不也是偶像買單的其中一種方式嗎?”
反方二辯聽到她的這層邏輯後,臉上的表情扭曲了一瞬,有些蒼白地解釋:“不是的,偶像只是承認,但並不運營這個組織,跟買單……”
路佳毫不客氣地打斷對方的發言,繼續攻擊這一點:“除此之外,到底是誰牽頭的這個粉絲自律會?哪來的資金?如果真的像反方辯友所說的,有話語權的大粉全都不想理智追星,都只想渾水摸魚地發洩暴力,只想把偶像當做傀儡把玩,那根本沒人願意組織這種吃力不討好的事啊,大粉可以直接撤資想承認自律組織的偶像啊。”
在政策辯中,有一條默認原則,即反方享受現狀不變動的推定利益,只需要攻擊正方所提出的新政策,突破需根解損四個價值尺度的其中之一就能獲勝。
而想提出一個比正方所倡導的政策更好的方案,顯然比單純地攻破要來得艱難,要承擔起需根解損四方面的舉證才能成功。
因此在今天這道辯題上——雖然讓不讓偶像買單並不屬於政策辯題——反方想要提出一種更好的方案來攻破正方無疑是冒險的,這一點最多只能做補充使用,更何況國關院只學到了新國辯的皮毛,還沒學到精髓*。要是把獲勝的寶都壓在這一點上,就完全是在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等路佳的一連串問題拋出,對面的二辯眼看著快要死機,幸虧反三中途湊近提醒了一句,才讓他重拾思路,開口:“不是的,粉絲自律組織一般都是由正規的公司承接業務,並不是某個粉絲提倡組織。”
“對方辯友還是沒搞清楚我的意思,”路佳撇了一下唇角,帶了幾分囂張,“您方剛才承認了,不管是誰運營誰承接,這個組織的官方性都需要由偶像給予承認,否則就只是個毫無號召力的空殼,根本不會有粉絲理會。
“更何況對方辯友剛剛才說過,粉絲經濟下的粉絲是偶像的衣食父母,那要是現在有個出資一百萬的大粉放話說只要偶像敢承認自律組織他就脫粉,對方辯友口中的沒有話語權的傀儡偶像是不是又要第一時間出來滑跪、第一時間出來跟這個粉絲會割席?”
“……”反二無言以對,現在估計是想打死隊裏提出這個論點的人。
而這頭的路佳已經開始美美總結:“因此綜上所述,您方的這個方案其實是我方偶像買單的一種可行方案,您方對這個方案的推崇都會成為我方偶像買單有效性的佐證,您方對我方的攻擊最終都會像回旋鏢一樣紮在您方的這個方案上,還請您方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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